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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特殊病病种认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项名称
认定特殊病种
设定依据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7]8号)
申请条件
申报人属于参保人并患以下特殊病种: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3.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4.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盖章的、所选定点医院医保科盖章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认定表》;
2.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并加盖诊断证明公章及医保科公章的诊断证明原件;
3.病历资料: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介入或手术记录、病理学检查报告、凝血因子缺乏的相关化验报告或者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慢性肾衰竭病人需提供透析记录、器官移植术后病人需提供移植术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白色一寸证件照(背面写姓名)。
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本人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报送办理材料,申请认定特殊病种;
2.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申请认定;
3.医疗审核科审核工作在每月10日后开始,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认定意见;
4.通过审核的,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认定,核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就医证》,从当月起享受特殊病种医保待遇;
5.未通过审核的,返还办理材料,告知不予认定原因。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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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和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月)
下午:14:00——18:00(6月至8月)
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