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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特药备案及评估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事项名称
使用特药备案及评估
设定依据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2017]8号)
申请条件
格列卫: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不能切除和/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瘤(GIST)的成人患者;Kit(CD117)阳性GIST手术切除后具有明显复发风险的成人患者。
达希纳: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或加速期成人患者。
办理材料
一、使用特殊药品备案及评估:
1.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填写贴近期免冠白底一寸证件照的《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公章;
2.具有诊断分期的诊断证明,基因检测、骨髓像病理诊断、影像报告、住院病历等原件或复印件;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
二、使用特殊药品再备案及评估:
1.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填写贴近期免冠白底一寸证件照的《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公章;
2.具有诊断分期的诊断证明,基因检测、骨髓像病理诊断、影像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
5.上次的《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备案表》原件;
6.申报人使用特殊药品期间,每三个月在责任医师处复诊评估的《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原件(共4份);
7.中华慈善总会入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申报人准备使用特殊药品备案及评估的办理材料;
2. 申报人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
3. 医疗审核科即时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准予使用意见;
4. 通过审核的,医疗审核科报主管主任审批,办理准予使用备案登记;
5. 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准予使用原因。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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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
下午:14:00——16:00(6月至8)
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