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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办理转移接续联系函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事项名称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
2016
〕
94
号)
申请条件
外省人员向本市流动就业,原参保地需要提供联系函。
办理材料
1.
用人单位盖章并注明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
用人单位填写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用人单位盖章并注明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的流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用人单位盖章的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材料(医保卡、病历本、缴费明细、参保凭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申报人向所就业单位报送办理材料,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
所在单位每月
1
日至
10
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网络信息管理科报送办理资料材料并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
网络信息管理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办理意见;
4.
通过审核的,网络信息管理科当天给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
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办理流程图
点击查看流程图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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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
9
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9
月至
5
月
)
下午:
14:00——18:00(6
月至
8
月
)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
03118386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