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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丙型肝炎备案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事项名称
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
设定依据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7]8号)
申请条件
申报人患丙型肝炎需门诊抗病毒治疗。
办理材料
1.
具备资格的定点医院开具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原件;
2.
具备资格的定点医院专家组填写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公章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一式三份);
3.
门诊或住院病历、阳性检查(丙型肝炎RNA测定等)报告单复印件;
4.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再次认定需第一次认定的《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原件,其他所需资料同前。
办理流程
1.
申报人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
2.
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审核,提出是否认定意见;
3.
通过审核的,医疗审核科报主管主任审批,给与认定备案登记;
4.
抗病毒治疗6个月,应经专家组评估,治疗有效的可再续认抗病毒治疗期6个月;
5.
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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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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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
——12:00
下午:
13:00
——17:00(9月至
5月)
下午:
14:00
——18:00(6月至
8月)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
8386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