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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医保协议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2017〕54号)文件要求,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9号)文件规定,现就执行部、省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26日起,全面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
二、自2017年9月26日起,对于36种谈判药品中的治疗糖尿病、心脑血管等21种药品(见附件1,以下简称21种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管理,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自2017年9月1日起,对于36种谈判药品中的治疗恶性肿瘤的15种靶向药物和常用药品(见附件2,以下简称15种谈判药品),按照特殊药品(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纳入额的50%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纳入额的70%支付;参加6.5%补充(补助)保险的,在此基础上由补助基金再补助5%。自付部分医疗费不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使用15种谈判药品的一种。患乳腺癌的参保人员,使用氟维司群,不得同时使用其他内分泌药物。
五、暂时对15种谈判药品按照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实行“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管理模式。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个阶段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取处方、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患者提供特药治疗服务,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特药资格审核确定等工作。
六、过渡期规定:2017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期间,使用15种谈判药品的,按照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本人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七、市医保中心要及时进行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做好信息系统切换前置准备工作,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八、各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冀人社规〔2017〕19号的要求使用36种谈判药品,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药品。医保经办机构要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智能监控范围内。
全市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的更新工作。36种谈判药品实施情况,将根据国家政策、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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