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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常驻外地及异地安置职工医疗机构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医疗保险实际,将常驻外地及异地安置职工医疗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二、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取消两家医疗机构的限制,尽量选择当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门诊就医仍按照原政策执行,选择两家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病、慢性病、特殊病、特药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进行了调整,可以刚登陆市医保中心表格下载中下载。
五、常驻外地及异地安置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医疗机构流程图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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